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管理,规范课题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题的工作流程和经费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及经费的使用效果,根据云南省会计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云南省会计学会申报课题研究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三条 课题研究项目要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经济、财政、会计等方面,积极研究和探索在会计理论和会计改革中的新体系、新办法,为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提供具有很好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
第四条 云南省会计学会负责全省课题项目的统筹、组织和管理。
(一)制定和发布全省会计课题研究的年度项目计划、中长期规划及课题内容指南;
(二)组织和指导课题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制定课题研究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课题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协作完成的课题,由牵头单位课题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课题研究项目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是指在学会确定的研究范围内,具有综合性、前瞻性,且对会计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一般课题是指在学会确定的研究范围内,具有专题性、操作性的课题。
第七条 上年度承担课题研究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新的课题。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申请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研究项目以课题组形式进行申报,应取得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
(二)课题研究项目在承担课题研究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申报课题的课题组长,必须是单位的财务部负责人或高校院(系)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 课题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结构应包括会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
第九条 课题内容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云南省会计学会年度研究计划和研究方向;
(二)重点课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方向,突出管理工作的体制或机制创新、当前会计改革工作中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一般课题应具有针对性、操作性,能指导经济、财政、会计工作实践;
(三)课题应具备原创性和创新性;
(四)已发表过或参与其他课题研究已结题的课题项目,不得再参与申报。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课题研究,由申请人向云南省会计学会申报,并认真填写《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立项申请》(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时间,以云南省会计学会下发的课题研究项目计划通知为准。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十二条 收到各单位申报的课题项目后,由秘书处组织专家对课题项目进行审核,由专家按照《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独立打出分值,再加权平均后对课题研究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专家对课题研究项目进行审核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第九条要求;
(三)课题研究项目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五)申请的课题经费预算是否客观、合理;
(六)参加研究人员是否符合第八条要求。
第十四条 在专家审核排序的基础上,由会长主持,召开课题研究项目审定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研究,确定课题研究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课题研究项目审定会确定的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由云南省会计学会以文件的形式,下达课题研究立项通知。
第四章 课题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填写《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云南省会计学会收到《结项报告书》后,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达到课题研究项目的目标、质量要求的,予以结项。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对立项的课题研究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项目的具体组织、撰写和费用使用的管理,确保按质、按时完成课题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由15-20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组成,负责对申报课题评审、立项及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立项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学会秘书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一)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研究;
(二)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进展情况;
(三)在课题组实施研究的中期,需向评审组提交中期报告,由评审组评估研究方向,检查进度,提出研究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拨付,取消课题研究资格,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偏离研究方向;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 严重违反课题经费规定。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由云南省会计学会自筹,本着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项目经费安排的原则。重点课题研究项目,每个课题安排研究经费40000元;一般课题研究项目,每个课题安排研究经费20000元。对特别重大课题可以超过40000元,但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采取“立项预拨、结题全拨”的管理方式。各单位申请课题研究项目,学会同意批准立项后,由承担课题研究项目单位或个人会员申请,并填报《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预拨经费申请》(见附件4),学会按照课题研究项目经费的50%拨付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课题研究项目结题后,由承担单位或个人会员申请,并填制《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经费结算申请》(见附件5),学会将剩余的50%拨付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课题调研费,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指课题调研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二)撰稿费,原则上控制在40%以内,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承担撰写人的费用;
(三)资料及印刷费,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笔、纸、资料袋、誊写、打印、印刷、光盘制作、邮政等费用;
(四)会议费,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指在课题研究中召开小型调研会发生的会议室租金、食宿费;
(五)专家论证咨询费,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专家对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咨询的费用;
(六)劳务费,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其他费用,控制在5%以内,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六项以外的零星开支。
第二十九条 承担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课题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和管理,超出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课题情况发生变化,经学会领导同意销项的课题研究项目,收回全部经费。
第三十一条 每个课题组需指定专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借领、使用和管理。课题研究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经课题组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凭原始单据及时报销,确保课题研究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跟踪检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纠正。
第七章 课题评价及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财政、会计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课题研究项目向中国会计学会、省社科联等相关部门推荐。
第三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课题成果,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研究成果信息,推动课题研究项目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将结题的课题研究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印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立项申请书
2.20 年度会计课题研究项目专家评分表
3.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
4.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预拨经费报告书
5.云南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项目经费结算结算报告书